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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设备启动响应时间汇总

发布日期:2026-01-20 10:12:51   浏览量:6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设备启动响应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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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1.3-1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启动时间。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3.12-1在探测器(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点亮并保持。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5.7-2 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5.8-2、4.5.8-4/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7.4-1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7.5-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8.4-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8.5-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8.6-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12.6-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4.13.2-2(使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的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点亮并保持)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或楼板面。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5.2.3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16、《四川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气体)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2.3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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